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是否支持贬值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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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法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是否支持贬值损失[J].道路交通管理,20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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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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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2019年4月19日,许某驾驶A小客车行至一处路口时,与赵某驾驶的B小客车发生刮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许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系A小客车的所有人,该车辆在C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朱某系B小客车的所有人,该车辆的购买时间为2018年4月,购买价格为84800元,车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事故发生后,朱某的车辆被送修,修理厂所出具估价单载明修理费估价金额为25353元,同时载明车辆行驶里程数为25739公里.车辆修复后, C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对朱某车辆维修费进行了赔偿.朱某认为,发生事故时自己的车刚满一年,且本次事故造成车辆骨架切割并重新焊接,导致车辆安全性下降,造成车辆贬值,遂向许某及C保险公司索赔车辆财产价值贬值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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