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现就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鼓励类项目范围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财税字2002]56号文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二、关于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计算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财税字2002]56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三、关于“原注册资本”计算问题财税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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