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的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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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祝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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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民族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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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是应明确划分监管层次。将外部监管体系划分为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监管、社会监管三个监管层次,并在相关法规中明确它们在监管中的地位和职能。由于我国自1997年以来,已逐步建立起以中国证监会为主体的政府监管和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为主体的行业自律监管二级监管体制,因此目前关键是要注重充分发挥以公司外部其它利益相关者和社会舆论为主体的社会监管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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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外部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 责任追究机制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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