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兼并、被出售企业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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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桂芳 傅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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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洪泽县财政局(陈桂芳),淮阴会计师事务所(傅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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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财产清理 经批准确定为被兼并、被出售的企业,应对其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即财工字(1996)224号文件称为“清查”,下同],并按下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一)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清理 1、盘亏、毁损的存货和经核实新增的流动负债,按存货的成本价和负债的新增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以下统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存货类科目,贷记流动负债类科目。 盘盈的存货和经核实应予核销的负债,按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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