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制度早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立法时就已确立,但它首先被司法决策作为一个命题郑重提出来则是在1996年修法之后,至今二十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待当庭宣判的政策变迁呈现出办案效率导向、司法公开导向和庭审实质化导向三种价值定位与政策形态,并最终形成速裁程序强制适用、简易程序优先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的整体布局、分层推进的方案。而当庭宣判的地方实践整体上回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导向,但呈现出差异化极大的两种面孔。一面是小部分典型法院打造了较高的当庭宣判率,另一面是诸多法院当庭宣判难以推进,最终定格为一种以办案效率导向为主的当庭宣判实践模式,主要适用于简单轻微案件,且司法资源配置低和高度固化,并存在较大随机性与异质性,呈现多元分化图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法将当庭宣判实践从放任自流固化到速裁案件强制当庭宣判的制度格局,可期待当庭宣判率有所提升的实践图景,但要真正激发当庭宣判实践的革命,则还要看普通程序当庭宣判率,以当庭宣判成为常态为标志。而对当庭宣判的价值期待与政策定位应采取过程导向,当庭宣判率的“打造”还得回到打磨一套足够激励当庭宣判成为常态的程序机制上来,让当庭宣判成为实质化庭审的自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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