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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
引用本文:彭虹.浅议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J].海南金融,2006(5):41-44.
作者姓名:彭虹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摘    要:金融纠纷案件是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保险单、票据、证券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对于不同种类金融纠纷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不同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发生金融纠纷时存在有关当事人将最后偿付风险转移给金融机构承担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会使金融机构难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对抗不法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而导致金融机构败诉。为此,对金融诉讼案件中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加以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 键 词:金融机构  举证责任
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5-0041-04
收稿时间:12 1 2005 12:00AM
修稿时间:2005年12月1日

Discussion of Onus of Proof Responsibility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eng Hong.Discussion of Onus of Proof Responsibility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J].Hainan Finance,2006(5):41-44.
Authors:Peng H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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