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竞业限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点——兼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第90条
引用本文:李程.竞业限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点——兼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第90条[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9).
作者姓名:李程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摘    要:狭义的"竞业限制"制度是对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限制,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和第90条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这些条款使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晰,立法技术明显提高。但同时,该法的规定并不周全,尤其是在竞业限制的期限、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方面。目前亟待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予以补强,以更好的寻求劳资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点。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  补偿金  违约金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