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点——兼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第9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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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程.竞业限制:寻求劳资利益的平衡点——兼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第90条[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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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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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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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狭义的"竞业限制"制度是对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限制,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第24条和第90条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这些条款使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晰,立法技术明显提高。但同时,该法的规定并不周全,尤其是在竞业限制的期限、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方面。目前亟待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予以补强,以更好的寻求劳资双方之间利益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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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竞业限制 补偿金 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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