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列支与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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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光富,骆月敏.业务招待费的列支与核算[J].财会通讯,20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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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光富 骆月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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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李光富),恩施自治州财政局(骆月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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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即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存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扣除比例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扣除比例小超过该部分的3‰。此政策规定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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