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代位权制度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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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红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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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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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权的性质决定债权人的权利处于被动地位.债权人虽为权利人,但其权利不同于物权那样:物权可以直接支配.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而且具有期限性、平等性、财产性.这五大因素决定了债权人的债权是被动的,如果债务人不诚实守信,债权人的权利很可能落空.为了保护处于“弱势群体”的债权人,法律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和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然而它们是不同的制度,本文试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适用情形及法律后果三个方面比较其区别,以对这两种制度有更好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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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人 人格否认 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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