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退市标准的差异看完善我国的退市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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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戈宏,惠佳颖.从退市标准的差异看完善我国的退市制度[J].金融论坛,2001,6(7):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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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戈宏 惠佳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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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2. 中央财经大学信息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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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退市制度的正式建立.但是同国外成熟的证券法规相比,可以发现其间存在很多不足由于我国在破产和退市层次界定上的偏差,出现了应该破产的上市公司可以因为不满足退市条件而继续留在证券市场上的奇怪现象;与国外相比,我国证券交易所在处理上市公司退市时拥有较小的自主权;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无辜的中小股东承担了过多的责任;退市不等于上市公司的消失,现有退市制度没有能够明确退市公司的股票出路问题,不利于中小股东的保护和激励退市公司改善经营.我国退市制度要真正发挥功效,还需要在这些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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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 1009-9190(2001)7-0023-04 |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DELISTING CRITERIA: ON PERFECTING THE DELISTING SYSTEM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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