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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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会霞.论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J].科技与企业,2006(9):9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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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会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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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利益衡量是裁判的一般方法,但在行政审判中涉及利益更为复杂等原因,因此其作用尤为重要。行政审判中的利益衡量体现在行政审判的全过程中,从立案开始就有可能需要根据利益衡量的原理来处理相对复杂的纠纷。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出台后,人民法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利益衡量有了较好的指导和依据。其中《若干解释》第58条的规定,是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中典型的具体体现。该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曾经有人对该条规定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规定,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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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利益衡量 行政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若干解释》 行政行为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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