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社有民营”态度要坚决,办法要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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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良实.实行“社有民营”态度要坚决,办法要完善[J].合作经济与科技,19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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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良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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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保定地区供销合作经济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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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首先,对"社有民营"的提法及含意谈点看法。"社有民营"是对由职工出资购买库存商品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概括。"社有"说的是企业(门店)的所有权,"民营"指的是职工自营不是指的农民。所以,"社有民营"一词,主要是表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完整一点的说法,就是"产权"归社有,经营归职工,概括"社有民营"。从多数基层社的实行情况看,一是承包或租赁的不是整个企业,而是共所属的门店、柜组,一般承包者不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产权关系基本上没有变。但承包者或租赁者对自己经营的那部分商品有了所有权;三是职工的身份没变,但对自己出资经营的商品有了投资收益权,在企业有部分投资所有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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