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引用本文:冯文善.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规定[J].财会月刊,2007(10):80-80.
作者姓名:冯文善
作者单位:[1]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摘    要:新会计准则中,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而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收益,上述两项收益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关 键 词:债务重组损失  新会计准则  特殊考虑  资产公允价值  非现金资产  债务重组收益  计提减值准备  资产转让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