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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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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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政策 最低工资标准 税务机关 计划单列市 增值税 即征即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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