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契约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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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全渝滨.论契约自由[J].活力,2005(7):125-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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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全渝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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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东霖律师事务所,哈尔滨1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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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契约自由作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必然结果,又是其核心部分。然纵观各国民法之规定来看,契约均归属于债权部分,或者将契约法单独立法以规范债之发生(如我国《合同法》之单独立法,合同与契约只是对英文词contract的不同译文,含义相同)。“因此之故,学说上称债权契约为狭义契约,任何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称为广义契约。契约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所谓契约,毫无疑问,都是债权契约。”亦即我们理解的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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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契约自由 债权 市场经济 契约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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