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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介入及其边界——兼论新《反垄断法》中刑事责任条款设置的正当性
引用本文:王群.刑法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介入及其边界——兼论新《反垄断法》中刑事责任条款设置的正当性[J].金融与经济,2023(5):36-45.
作者姓名:王群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
摘    要:平台经济所具有的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方式的全新竞争特性,使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的市场竞争法治面临严峻挑战。严重法益侵害性、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治理现代化分别从实质、理论和治理层面建构了刑法介入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内在逻辑。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在于要不要刑法规制,而在于如何刑法规制,科学厘定刑法介入边界问题。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刑法边界应以法益侵害理论为中心,围绕“功能性边界”“内容性边界”“范围性边界”进行体系化建构,形成“三位一体”的动态边界构造体系,即通过主体间视域融合在类型化的刑法边界构造体系中发现而不是发明刑法边界,创设而不是创造刑法边界。

关 键 词:平台垄断  刑事责任  法秩序统一原理  法益侵害  边界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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