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寿险合同能否作为强制措施对象的法理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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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泽平.关于寿险合同能否作为强制措施对象的法理思考[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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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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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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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法律有规定或合同有约定的情形下才能行使。保险费从本质上说是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风险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应得利益,原则上不负返还之责。保险金的归属具有专属性。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能优于受益人的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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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寿险合同 合同解除权 受益权 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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