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损耗应由谁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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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曲先国,吕垠非.管线损耗应由谁承担[J].中国技术监督,2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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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曲先国 吕垠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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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烟台市牟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曲先国),烟台市牟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吕垠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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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读报,欣闻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以水表、电能表、煤气表、热量计等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的计量活动,其结算量值应当按照用户使用的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依据”。“不得将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转嫁给用户”。这一规定,无疑让广大用户和消费者欢欣鼓舞。 由此可见,在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已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那么,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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