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闺女的土地仍可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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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房栋 张福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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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山东 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系沾化县黄升乡某村民,他诉称:“2000年4月,我与所在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签订后,我们一家在所承民的土地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2001年5月,村委却私自将我承包的一部分土地犁去并承包给他人耕种。”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王某家共有5口人,按规定承包了5亩土地,并交纳了土地承包 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 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属有效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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