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告知不可顾此失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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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炎林 贺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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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石门县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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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制定、修改了部分税收执法书,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的告知内容是这样表述的:“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笔认为,这一表述会引起纳税人歧义,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期限,以及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上产生新的争议。现举例评价、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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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 执法文书 纳税人 全国统一 税务机关 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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