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全域旅游作为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已由理论探索走向具体实践,并从以往旅游实践中的隐藏要素演变成现今大力拓展的实践模式,而其中蕴含的旅游关系已悄然发生深刻变动,旅游秩序也随之面临重构。虽然我国已于2013年颁布了国家层面的旅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西省也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旅游法规,如:《江西省旅游条例》、《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等,但是,依然不能提供与全域旅游相适应的法治保障,而法治却是全域旅游的助推保障。为进一步全面推进全域旅游,江西省旅游立法面临着新的工作完善:构建适合全域旅游特点的江西省地方旅游立法体系;实施江西省旅游立法的"立、改、废"机制;突出江西省立法的地方特色;加强江西省旅游法规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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