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顿之后的规范思考——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条款的再认识 |
| |
引用本文: | 吕治军.整顿之后的规范思考——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条款的再认识[J].工商行政管理,2001(9). |
| |
作者姓名: | 吕治军 |
| |
作者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 |
| |
摘 要: |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禁止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有第六条、第七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法律责任),被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反限制竞争条款,七年多来的执法实践充分发挥了其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依据这些规定查处的大批“强制交易”案件也表明,我国反垄断、反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是不彻底的。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调整是不彻底的经营者(本文泛指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企业和政府部门)只有掌握了足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