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串通投标罪”适用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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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红锋,余利勇.关于“串通投标罪”适用的思考[J].国有资产研究,2012(8):6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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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红锋 余利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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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223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其内容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规定较为简单,在应对招投标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串通投标情形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与之后颁布施行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相关问题的理解上并不一致,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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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串通投标罪 《招标投标法》 合法利益 政府采购法 投标人 《刑法》 投标报价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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