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国际上管理团体的法律定位
作者姓名:高琛  陈建谋
作者单位:[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华夏技术学院物业管理研究所
摘    要:
国际上,通行用管理团体来指代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的共同体,而关于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国际上一般有三种定位。一、管理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德国的《住宅所有权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均为此例。根据德国民法典对于法人的严格规范,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德国民法上的无权利能力社团。台湾《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管理委员会有当事人能力。

关 键 词:《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法律定位  国际  德国民法典  所有权人  法律地位  法人资格  台湾地区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