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人”应具有的几种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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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琳,黄河.“物业人”应具有的几种意识[J].住宅与房地产,2010(2):9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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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琳 黄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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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高度的服务意识
这个观点相信物业人都会认同。就工作本身而言,我们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在为业主提供服务;从立法来说,《物权法》颁布后,《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修订中已经明确将“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从我们与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来看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管理内容看,是“物的管理、人的服务”,但对物的管理最终还是为“人”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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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业管理企业 服务意识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 服务企业 内容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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