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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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春宝.公司章程能否以特定事由剥夺股东的资格[J].科技创业(上海),2007(9):2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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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春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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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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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9日,我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将经营性净资产中的90%的产权转让给内部职工,其余10%为国有股,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员工C实际出资15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28%。2006年7月1日,C因个人原因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我公司在此之前曾召开股东大会,该次会议95.59%的票数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其中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对于因个人的原因辞职或被开除(除名)离开本公司的,当事人从批准辞职或被开除(除名)之日起即失去本公司的股东资格。公司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但是,前不久C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我公司吏付2005年和2006年的分配红利款合计9416.67元并向其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请问C的诉讼请求是否于法有据呢?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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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大会 资格 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 提起诉讼 产权转让 劳动合同 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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