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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代扣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建议
作者姓名:
顾向东
作者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地税局
摘 要:
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位 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均没有明确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律师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关 键 词:
律师事务所
个人所得税
《律师法》
检查
代扣
司法行政机关
工作性质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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