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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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众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J].工商行政管理,199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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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众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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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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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 (二)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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