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及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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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芳芳.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及纳税调整[J].中国税务,2014(7):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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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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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视同销售业务是一类比较复杂的业务,其复杂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定性的判断;二是发生视同销售业务时如何计量;三是如何对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纳税调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当纳税人发生以下八项业务时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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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同销售业务 纳税调整 确认条件 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 营业外支出 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自产自用 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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