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是商品房,鉴于其高价值性和高风险性及投资密集型的特点,商品房销售多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的确认标准,该规定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并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在理论上显得不够完善;而《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有其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笔者认为,在会计实务中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层次的标准:法律标准和专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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