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析姜某诉某鞋厂王某借款纠纷案──兼谈表见代理及其构成
引用本文:吴传芳,刘海亮.析姜某诉某鞋厂王某借款纠纷案──兼谈表见代理及其构成[J].商业研究,2000(5):153-154.
作者姓名:吴传芳  刘海亮
作者单位:1. 临沂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山东,临沂,276000
2. 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山东,临沂,276000
摘    要:被告王某以鞋厂名义向原告姜某借款五万元,姜某向鞋厂多次索要不得,向法院起诉鞋厂,要求鞋厂还款,鞋厂申请追加王某为被告。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鞋厂不承担责任。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关 键 词:借款纠纷  案例分析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文章编号:1001-148(2000)05-0153-01
修稿时间:1999年11月19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