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电力法》:来自基层企业的呼声需要增加的“明确”与“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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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绪远.修改《电力法》:来自基层企业的呼声需要增加的“明确”与“规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1(12):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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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绪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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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武汉市蔡甸电力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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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供电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政企还未彻底分开的情况下,供电企业一方面是经营性的,另一方面却具有电力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电力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 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法》自1996年实施以来,地方政府一直把上述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供电企业。而第7条规定,电力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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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力法 修订 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触电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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