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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能耗目标引发一系列资源税调整
摘    要:“十一五”规划提出将单位能耗降低20%的目标,引发政府出台一系列资源税调整。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湖北、广东、湖南和内蒙古四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6元、2.5元和3.2元;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减征60%改为减征4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同时调整的资源税项目还包括: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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