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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地理名称”的保护及我国国内法对伪造产地行为的界定(三)
引用本文:荆璞.WTO关于“地理名称”的保护及我国国内法对伪造产地行为的界定(三)[J].工商行政管理,2002(8).
作者姓名:荆璞
摘    要:六、我国国内法对产地标注及伪造产地行为的界定我国现行法对产地标注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产品质量法》对工业产品产地标注问题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从“禁”的角度出发规范工业产品产地的标注。《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然后又在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的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何谓“产地”?1997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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