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和支付滞纳金、罚款的会计处理 |
| |
引用本文: | 詹碧华,周焕明.关于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和支付滞纳金、罚款的会计处理[J].上海会计,1998(2). |
| |
作者姓名: | 詹碧华 周焕明 |
| |
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财政职工中专 |
| |
摘 要: | 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应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因此,有的企业在日常发生这类经济业务时,也视为收益的分配,而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利润分配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笔者认为,这样的帐务处理值得商榷。因为:(1)“利润分配”帐户,按《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年终企业结转本年实现税后利润或发生亏损时使用。企业日常发生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不宜通过“利润分配”帐户核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被…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