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海关洋员抚恤制度述略——以《中国海关密档》为中心的考察北大核心CSSCISSC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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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新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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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厦门大学历史系361005;2.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7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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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859年后,洋人愈来愈多加入晚清海关,如病残或死亡则引发抚恤问题。1876年5月海关总税务司署通令规定海关职员若死亡,酬劳金可交给职员家属使用,确立死亡抚恤制度。抚恤包括抚恤申请、抚恤调查、抚恤实施及抚恤结束四个阶段。通过抚恤金支付安排措施,抚恤制度可使遗属维持生计、教育孩子,帮助他们实现独立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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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晚清海关 洋员 抚恤制度 赫德 金登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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