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出售、融资的会计处理 |
| |
引用本文: | 郭建华.应收债权出售、融资的会计处理[J].财会学习,2006(1):25-27. |
| |
作者姓名: | 郭建华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民大学 |
| |
摘 要: | 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将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
关 键 词: | 应收债权 会计处理 出售 “实质重于形式” 融资 交易事项 金融机构 会计核算 经济实质 确认条件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