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中的十大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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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迟福林,唐新林,陈宝敏.正确处理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中的十大关系[J].开放潮,2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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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迟福林 唐新林 陈宝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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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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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部分好的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体改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等对这一问题撰写了专论,提出正确处理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加快国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的“十大关系”,阐明了在建 立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中,就优先落实企业经营者劳动力产权;坚持以长期激励为主;采取实股为主、期股为辅;“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确定经营者持股比较;对创业型企业经营者历史贡献给予合理界定和补偿。以及正确处理物质激励与精神鼓励的关系等重大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是融学术性、指导性与实用性的一篇有见地的文章,本刊特予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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