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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两个问题
引用本文:叶俊,宴小攀,任华.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两个问题[J].财会月刊,2008(5):35-36.
作者姓名:叶俊  宴小攀  任华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成都610064
摘    要:一、“闲置”土地能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的建筑物。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关 键 词:投资性房地产  核算  土地使用权  企业会计准则  转让  建筑物  受让方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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