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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真的可以免责吗
作者姓名:王志恒
作者单位:[1]中银律师事务所韩国业务部律师 [2]中国律师协会会员 [3]北京律师协会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4]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摘    要:2006年5月,中国青岛市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韩国某农水产公司(以下简称韩方公司)成交蒜米200t、每吨CFR大丘200美元,总金额为477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9月。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地点为中国,仲裁机构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关 键 词:不可抗力  免责  水产公司  对外经济贸易  协商解决  仲裁机构  进出口公司  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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