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不成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刑法第93条的一点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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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洪秋.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不成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刑法第93条的一点质疑[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1):9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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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洪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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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编辑部,辽宁,大连,116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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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刑法第93条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妨碍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该罪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从事公务(即社会管理活动)之便,实施犯罪行为为本质特征.而国有公司、企业是以追求社会利益或经济利益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市场行为也是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的,其行为不具有公权基础性,所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在市场活动中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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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 公务 公权利 私权利 |
文章编号: | 1008-4096(2006)01-0093-02 |
收稿时间: | 2005-07-03 |
修稿时间: | 2005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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