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认定
引用本文:朱建君.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认定[J].新智慧,2008(5):70.
作者姓名:朱建君
摘    要:根据《企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将以下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

关 键 词:视同销售行为  进项税额转出  货物交付  增值税暂行条例  委托加工  代销货物  非应税项目  个体经营者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