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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缔约责任研究应明确的几个概念——与卢宇哲先生商榷
引用本文:偶见.保险缔约责任研究应明确的几个概念——与卢宇哲先生商榷[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6):45-49.
作者姓名:偶见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摘    要: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先合同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未为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根据法律和事实加以确定,法律未作规定者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告知制度模式  弃权与禁止反言  无疑义特约条款
文章编号:1673-1360(2006)06-00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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