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缔约责任研究应明确的几个概念——与卢宇哲先生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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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偶见.保险缔约责任研究应明确的几个概念——与卢宇哲先生商榷[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6):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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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偶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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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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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为先合同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未为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根据法律和事实加以确定,法律未作规定者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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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缔约过失责任 告知制度模式 弃权与禁止反言 无疑义特约条款 |
文章编号: | 1673-1360(2006)06-004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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