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新规定对株洲经济金融的影响 |
| |
引用本文: | 谭玉寒,谭征.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新规定对株洲经济金融的影响[J].金融经济(湖南),2004(3):97-98. |
| |
作者姓名: | 谭玉寒 谭征 |
| |
作者单位: | 谭玉寒(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谭征(中国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 |
| |
摘 要: |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最近对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问题出台新规定:即邮政部门2003年8月1日以前已存入人民银行的邮政储蓄转存款,暂按4.13%的利率计付利息.从当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部分,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1.89%计付利息;经国家邮政局申请相关部门批准,邮政储蓄机构可以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债券买卖,也可与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协议存款.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还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人民银行对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有关新规定的实施对株洲市经济、金融及邮政部门原已形成的资金外流、利益驱动和竞争态势不会改变.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