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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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醒春,赵廷军.《企业破产法》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J].中国金融,2007(9):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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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醒春 赵廷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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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农业银行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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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法人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信贷客户群。商业银行通过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与其发生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其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债权人银行的贷款安全。如果企业破产、退出市场,债权人银行将面临无法收回贷款的厄运。为此,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企业破产法与银行利益密切相关。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破产法》解决了原《破产法》适用主体单一、程序不统一等诸多问题,更突出了债权人保护,增强了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问题上的发言权。从长期来看,新《破产法》对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比例,改善业务经营,尤其是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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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破产法》 银行信贷业务 商业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破产法》 债权人保护 银行不良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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