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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法德企业法律顾问发展经验 建立健全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引用本文:殷勇,王建宁.借鉴法德企业法律顾问发展经验 建立健全深圳市企业法律顾问制度[J].特区经济,1996(3):31-33.
作者姓名:殷勇  王建宁
摘    要:<正> 一、法德两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德两国作为欧洲很有代表性的、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在企业内部设立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过不同阶段的发展形成了一些显著的特点: (1)企业普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法德两国的大中型企业,无论是私营的,还是国有的,均普遍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一般8万人以上的集团企业均设有法律事务部,这些集团企业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有的也设有法律事务部。中型企业大多数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未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都配有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 (2)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比企业法律顾问地位高,职责以非诉为主。法德绝大多数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直接由董事长领导,向董事长汇报工作,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会议。企业法律顾问同企业签订个人合同,其身份是企业的高级职员,企业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都很认真地听取其法律意见和建议。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就其中涉及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办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类法律事务,如企业的合并、分立、资产转让等;管理经济技术合同,参与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约等。 (3)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事先决策的程度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法德两国企业法律顾问侧重法律咨询服务,但不是单纯为企业领导和业务部门解答?

关 键 词:企业  法律顾问制度  深圳市  法国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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