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引用本文:袁冶.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J].财政监督,2006(24).
作者姓名:袁冶
作者单位:深圳盐田西港区码头有限公司
摘    要: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含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本文通过比较《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分析二者的差异和相关的纳税调整。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