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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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冶.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税法的差异[J].财政监督,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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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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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盐田西港区码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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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含企业自用的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本文通过比较《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分析二者的差异和相关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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