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新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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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峰林,李晨晨.刍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新税收政策[J].商业会计,2011(24):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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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峰林 李晨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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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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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资产的销售方和购买方同时又是租赁的承租方与出租方,从表面上看是销售业务与租赁业务的结合,但实质是以融资为目的的租赁业务,并不能作为销售业务做账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0年第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也对此进行了明确,本文在解读新政策的基础上,对其不足之处提出个人意见,并对税改后承租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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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业 租赁业务 承租方 增值税 承租人 销售业务 不足之处 营业税 资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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