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围绕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国内存在保证说、保险说及二元说之争论。相关争论的实质源于人们对保险与担保两种法律制度间基本功能差异的模糊认识,以及对保证保险行为无因性特征的忽视。保险的基本功能是分散与转移风险,担保的基本功能是为债权提供保障,二者侧重明显不同。保证保险是一种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分散与转移风险是其首要功能和特征。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基础合同间是彼此独立的关系,该独立性源自于商事交易本身对效率、安全和便捷的内在追求。当保证保险合同与其基础合同间存在冲突时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与保险责任之间的冲突并不能否定保证保险的保险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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