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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供电机制规范化改革思路
摘 要:
<正>转供电机制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公用配电网建设与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不相匹配造成的。根据1996年10月8日由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电力部令[1996]第8号)(简称《营业规则》),第十四条对转供电的规定如下: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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